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公告
老冢镇孙洼行政村卫生所:
你卫生所隐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提供转诊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吊销责任人员张锦龙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卫传罚〔2020〕1号,于2020年4月16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锦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电话:0394-682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