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县范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紧急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次生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信息。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按以下程序制作发布:
(一)信息制作。责任单位经监测预判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制作紧急信息。
(二)信息审查。预警信息应当由县我委迅速报请县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橙色以上级别信息,应当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批准。紧急信息通常应当由县我委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三)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其中,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应当以我委名义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应当以县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紧急信息发布。一般情况下,紧急信息应当以我委名义发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于可能影响本辖区较大范围的紧急信息,应当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县区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县政府批准发布。
第五条 信息发布渠道
(一)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等向县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及媒体等发布;
(二)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必要时,相应专项指挥部向县政府应急联动单位。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根据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或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主管部门。
第七条 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并部署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股室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责任部门,并根据相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防御或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媒体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或者相关群体传播。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等,对收到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和重要的紧急信息,应当在10分钟内进行首播,并在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该信息。
第十条 责任单位经监测、预测、会商认定,引发突发事件的条件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所造成的危害逐渐减小或者消除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紧急信息。
第十一条 我委和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和发布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建立相互之间的联系人制度和合作机制,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通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发布审批绿色通道,收到信息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广场等场所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有效信息传播设施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股室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因下列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责任部门虽然监测、预测到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而未发布或者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所属部门、所管理行业单位;
(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绝或者延迟传播突发事件信息;2.更改和删减突发事件信息内容;3.传播虚假、非责任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信息。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紧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紧急信息;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
(六)经相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电话:0394-682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