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和监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卫生监督检查时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监督员在履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卫生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监督检查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准接受被监督管理相对人的钱物或宴请,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当卫生监督检查事项与卫生监督员本人或亲友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二)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和取证工具;
(三)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文书;
(四)现场检测仪器的检定和校正。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按下列要求开展现场卫生监督检查:
(一)监督员在进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到达现场后向管理相对人出示卫生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的目的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需要进入洁净区域(或污染区),必须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卫生、安全规定,穿戴相应的衣服、帽子、口罩、鞋及手套等;
(三)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客观地把现场检查到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当场制作《现场笔录》,经被检查人确认无误后,由两名卫生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分别在笔录上签名;
(四)检查时,卫生监督员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的人确认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的人分别要在笔录上签名;
(五)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在其后签名;被检查人和被询问的人拒绝签名的,由开展检查的2名卫生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情况,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六)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场制作检测记录,并给被检查单位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和签名。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要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科学地、有代表性地、客观地进行抽检。抽检时,应出具样品采集记录,由卫生监督员和管理相对人签字。抽检产品的数量遵循满足送检和留样需要的原则,禁止多采集或少采集样品。被抽检的产品必须按照产品的保存要求进行保存,并在规定的期限送达检验机构。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的单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的期限到后,监督员要重新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当场制作复核的《现场笔录》。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达到有关卫生要求,卫生监督员应进行技术指导,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件调查。案件的调查处理按太康县卫生行政案件办理规定进行。
第九条 现场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的原件、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先行登记保存,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材料要及时归档,以防丢失。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卫生监督检查是日常定期、不定期地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是对卫生监督相对人是否遵守卫生法规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太康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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