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做好这项工作,更好的为医疗机构做好服务,特制定以下制度,请相关科室认真履行。
一、受理范围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竣工验收审核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竣工验收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 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电话:0394-682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