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许可事项
1、公共场所经营许可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放射诊疗许可
二、卫生许可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6、《放射性诊疗管理规定》
三、时限
办理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承诺期限:现场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发放。
四、受理部门
辖区内相关科室责任人。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受理:辖区相关科室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资料符合的给予受理,并填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资料不符合的,下达补正通知书。
3、现场审查:辖区科室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诊疗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标准的,下达告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下达整改意见书。
4、审核:辖区科室负责人对申请资料和现场审查进行审核,报单位领导核准标准签字。
5、核准签发:单位有关领导人对审批项目进行核准并签发。
6、发放许可: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电话:0394-682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