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属县直管的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无偿提供相关申请表式,申请人根据申请表式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置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涉及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变更申请表式,报送相关资料。
二、受理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后,应详细审阅表式内容和申报的各种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不予受理,并督促指导经营者按规定填写和报送相关资料。
三、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卫生学审查(审查包括:工艺流程、卫生设施、功能布局等)。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门审查,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审核决定,审查合格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不合格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退回申报资料,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再按上述程序审查,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查必须二名以上(含二名)监督员,审查人员负责书写监督意见书、评价报告、核定许可项目。
四、审批录入
对审查合格的经营者,现场审核人员核定许可项目后科室负责人签核,再由部门负责人许可审批,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五、资料归档
整个规程结束后,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电话:0394-6826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