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卫生室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该卫生室违反法律规定,处罚主体是谁?
答:村卫生室由政府规划,村委会设置,村委会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村卫生室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村卫生室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设立,当然属于其它组织,能直接处罚。
一、依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二、村卫生室是其他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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